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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暂借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0-22

甘建职院财发〔20252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暂借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防止发生暂借款的坏账、死账问题,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原《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暂借款管理办法》(甘建职院发〔201675)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5414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暂借款是指在业务活动中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属于学校公共财政资金的一种占用形式。加强暂借款管理,是加强学校流动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防止发生暂借款的坏账、死账问题,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借款人从学校办理各类暂借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归还或不报销者,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借款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借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从各项目经费中办理的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私用。

(三)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应及时报销结算,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的要求办理,对前账不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四)谁借谁还原则。谁是借款人,谁就负责报销、归还借款。

(五)及时清理原则。借款应及时进行清理,严格控制借款总额和占用时间。

第五条 借款人应是我校的在职职工,校外人员不得办理借款。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或协助借款人报销、归还借款。

第七条 办理借款和冲销借款流程一律按学校一站式服务大厅中用友财务软件借款流程办理。

第八条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借款用途与报销支出内容应一致,金额大小写应相符,签名栏必须填写完备。

第九条 借款期限

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预借。

(一)出差: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必须用公务卡结算。因公出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预借。预借差旅费金额由财务人员按出差天数及出差补助标准,核算借款额,不能多借。借款人应在返校后15个工作日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二)购置办公用品、实验材料等借款,应从发票签发日算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三)举办各类学生活动、比赛、学术活动等借款:应在活动或比赛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四)购置设备借款,应在设备验收入库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五)零星工程维修缮、实验室改造等专项借款,应在结算审核报告签发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六)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确定该科研项目所有借款全部报销完毕。

(七)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的,须在到期前三天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说明,不提出书面说明的,按借款逾期处理。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对暂借款要严格把关,堵塞漏洞,按照国家和学校对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手续。除学校刚支借款项目外的其它借款超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必须要上党委会。

第十一条 借款人逾期不核销借款,经督催无效的,学校按规定次月起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用于偿还其借款,直至扣清为止。

第十二条 根据《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和《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学校鼓励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使用暂借款。

第十三条 教职工调离本校,必须先还清借款,凡借款未报账的,应由本人清理,不得转由他人代理。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把关,经核实确无借款后方可盖章,转由人事处办理调离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暂借款管理办法》(甘建职院发〔20167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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